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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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契约法论 第4版
  • 杨桢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市:北京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1061664
  • 出版时间:2007
  • 标注页数:538页
  • 文件大小:24MB
  • 文件页数:574页
  • 主题词:契约法-研究-英国-高等学校-教材;契约法-研究-美国-高等学校-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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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概论1

第一节 契约之意义1

一、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5

二、须有协议之存在5

三、允诺必须具有约因(Consideration)或以盖印契约(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5

四、须协议无瑕疵存在6

五、须契约当事人有行为能力6

六、须契约之标的非不合法或无效6

第二节 契约之类别6

第一款 非要式契约与要式契约(Informal Contract and Formal Contract)7

第一目 非要式契约(Informal Contract)7

一、口头契约(By Word of Mouth)7

二、书面形成之契约(In Writing)7

三、以行为形成之契约(By Conduct)8

四、部分书面与部分口头形式之契约(Partly Written and Partly Verbal)8

第二目 要式契约(Formal Contract)8

一、裁判上之契约(Contract of Record)8

二、盖印契约(Contract under Seal)9

第二款 双方契约与单方契约(Bilateral Contract and Unilateral Contract)9

第一目 双方契约(Bilateral Contract)9

第二目 单方契约(Unilateral Contract)10

第三款 无效契约、得撤销契约及不能强制履行契约(Void,Voidable and Unenforceable Contracts)12

第一目 无效契约(Void Contract)12

第二目 得撤销之契约(Voidable Contract)13

第三目 不能强制履行之契约(Unenforceable Contract)13

第三节 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14

第四节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Contracts)对契约法之影响19

第五节 契约法在20世纪之现状21

第二章 要约与承诺(Offer and Acceptance)25

第一节 要约(Offer)25

第一款 要约之意义及性质25

第二款 要约之成立要件26

第一目 要约与订约前之商议(Offer and Preliminary Negotiations)26

第二目 须明确表示有订立契约之意思28

一、实际所用之言词或文字28

二、当时之情形29

三、要约之对象30

四、要约之表示是否明确31

第三目 必要之点须确定31

第四目 要约须传达于相对人32

第三款 要约与要约之诱引(Invitation of Offer or Invitation to Treat)33

第四款 反要约(Counter-Offer)37

第五款 交错要约(Cross-Offers)38

第六款 要约存续期间及迟到40

第一目 要约之存续期间40

第二目 要约之迟到41

第七款 要约之消灭42

第一目 期间之届满(Lapse of Time)42

第二目 要约之撤回(Revocation)43

第三目 拒绝要约(Rejection)45

第四目 要约人之死亡(Death of the Offeror)47

第二节 悬赏广告(Reward)47

第一款 悬赏广告之性质47

第一目 私人目的所为之悬赏48

第二目 政府依法令所为之悬赏49

第二款 悬赏契约成立之要件49

第三款 悬赏广告之履行与撤回51

第三节 拍卖(Auction)52

第一款 拍卖之意义及其性质52

第二款 拍卖之分类54

第一目 保留底价之拍卖54

第二目 无保留底价之拍卖55

第三目 电子商务拍卖57

一、协定第四条:出价与买受57

二、协定第五条:陈列与贩售58

第四节 承诺(Acceptance)58

第一款 承诺之意义与性质58

第二款 承诺之有效要件59

第一目 承诺之形成必须符合要约之规定60

第二目 承诺须于要约有效期间内为之61

第三目 承诺必须对要约为完全之同意62

第四目 标准订单表格之战62

第三款 承诺之通知64

第四款 承诺之方式66

第一目 指定方式之承诺(Method of Acceptance Prescribed)66

第二目 未指定方式之承诺(Method of Acceptance Not Prescribed)66

第五款 承诺之生效时期67

第一目 到达主义67

第二目 发信主义68

第六款 错误承诺71

第七款 沉默与承诺72

第一目 沉默不构成承诺72

第二目 收受与留存货品是否构成承诺契约行为73

第八款 承诺之迟到与撤回75

第九款 工程承揽适用原则76

第一目 由Common Law之契约构成要件看工程承揽76

第二目 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在工程契约中之角色79

第三章 约因(Consideration)82

第一节 概说82

第二节 约因之意义83

第三节 约因之功能85

第四节 约因之判断85

第一款 约因须经当事人双方交易磋商者85

第一目 赠与性允诺(Gift Promise)85

第二目 兼具交易磋商及赠与性质之约定允诺(Mixture of Bargain and Gift Promise)88

第三目 表面上或名义上之约因(Sham and Nominal Consideration)88

第四目 以已发生事务为交易之允诺89

第二款 约因须系受约人因约定人之许诺而为承诺或行为者90

第一目 约因之适当性(Adequancy)问题91

第二目 承诺或履行“既存义务”(Pre-existing Duty)之问题92

第三目 权利之不行使作为契约约因(Forbearance as Consideration)98

第五节 双方契约之约因101

第一款 总说101

第二款 约因之争102

第三款 义务之相互性(Mutuality of Obligation)或称约因之相互性(Mutuality of Consideration)103

第一目 定义103

第二目 单方契约与义务之相互性原则104

第三目 得撤销或不得强制履行之约定与相互性原则104

第四目 虚幻允诺(Illusory Promise)与相互性原则105

第五目 默示允诺(Implied Promise)与相互性原则107

第六目 无效契约(Void Contract)与相互性原则108

第六节 约因之替代——允诺禁反言(A Substitute for Consideration—Promissory Estoppel)109

第一款 总说109

第二款 允诺禁反言原则之溯源110

第一目 关于一般之赠与110

第二目 关于不动产之赠与111

第三目 关于慈善性捐助(Charitable Subscription)与婚姻上之财产赠与或和解(Marriage Settlements)111

一、慈善性捐助111

二、婚姻上之财产赠与113

第三款 英国契约法约因中之“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原则之适用114

第一目 形成的历史理由114

第二目 英国允诺禁反言原则之适用范围116

第三目 禁反言原则适用范围之延伸117

第四款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一次汇编到契约法第二次汇编有关允诺禁反言之情况120

第一目 美国法律整编之原由120

第二目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一次汇编(Restatement,First,Contracts)121

第三目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Restatement,Second,Contracts)123

第五款 美国允诺禁反言原则之再认识124

第六款 “衡平禁反言”(Equitable Estoppel)与“允诺禁反言”之区别124

第七款 允诺禁反言原则之现况125

第一目 关于信赖要约之情形(Reliance on Offers)126

第二目 关于双方契约不成立之情形126

第三目 关于缔约过程中所为之允诺127

第八款 结语127

第七节 无约因之契约(Contract without Consideration)129

第一款 总说129

第二款 前契约约因与道义上之义务130

第一目 概说130

第二目 给付既存债务之允诺(Promise to Pay Pre-existing Debts)131

第三目 因时效消灭或破产致免除给付义务而仍为给付之允诺(Promise to Pay Past Debts Barred by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 or Bankruptcy)132

一、因时效消灭致免除给付义务而仍为给付之允诺者132

二、因破产宣告致免除给付义务而仍为给付之允诺者133

第四目 因受有利益而为给付之允诺(Promise to Pay for Benefits Received)134

第五目 履行得撤销义务之允诺(Promise to Perform Voidable Duties)136

第六目 涉及防止诈欺条例之新允诺(New Promise within the Statute of Frauds)137

第三款 几个无需约因之商务契约与书面契约138

第一目 关于书面债务法范本(The Model Written Obligation Act)138

第二目 关于美国统一商法典(U.C.C.)139

第八节 盖印契约(Contracts under Seal)140

第一款 总说140

第二款 盖印契约之基本要件141

第一目 须以书面为之(In Writing)141

第二目 须盖印(Under Seal)142

第三目 须交付(Delivery)143

第三款 盖印契约之效力145

第四款 制定成文法对盖印契约之影响146

第九节 结论——约因之存废及与大陆法系契约“原因”间之比较147

第一款 美国148

第二款 英国149

第三款 大陆法有关契约“原因”与英美契约法“约因”间之比较151

第四章 电子商务与英美契约法154

第一节 概说154

第一款 EDI之定义及其运作154

第一目 EDI设立及运作方式155

第二目 使用EDI契约构成问题157

第二节 契约法之角色定位159

第三节 EDI and B2B160

第四节 电子商务契约何时成立161

第一款 网络的展示(website display)是否构成要约162

第二款 承诺何时成立163

第一目 一般英美法之见解163

第二目 维也纳买卖公约(The Vienna Sales Convention)166

第三目 欧盟的内部市场电子商务资讯社会服务法律观点指令167

第四目 美国之相关规范168

第五节 网际网络案例一探170

第一款 网际网络在契约法中的地位170

第二款 网际网络交易纠纷时之管辖178

第五章 防止诈欺条例(Statute of Frauds)182

第一节 概说182

第一款 防止诈欺条例之历史背景182

第二款 美国之继受与法律施行186

第二节 防止诈欺条例下须为书面契约之种类186

第一款 为他人偿还债务之约定(Promise to Answer for the Debt of Another)186

第二款 遗产管理人之约定(Promise by Executor or Administrator)189

第三款 以婚姻为约因之契约190

第四款 土地及土地利益买卖或设定负担之契约(Contracts for the Sale of Land or Any Interest in Land)190

第五款 商品买卖契约(Contracts for the Sale of Goods)192

第六款 一年以内不能履行完成之契约(Contracts Not to be Performed within a Year)193

第七款 备忘录(Memorandum)194

第一目 当事人身份195

第二目 标的195

第三目 约因195

第四目 重要条款必须具备195

第五目 当事人签字196

第六目 文件之合并196

第三节 防止诈欺条例之效力196

第一款 完全履行197

第二款 部分履行行为(The Sufficiency of an Act of Part Performance)亦可阻却防止诈欺条例之引用198

第三款 禁反言原则200

第四款 保证之履行201

第五款 其他201

第六章 错误(Mistake)202

第一节 概说202

第二节 错误之种类203

第一款 双方错误(Mutual Mistake)203

第二款 共同之错误(Common Mistake)203

第三款 单方错误(Unilateral Mistake)204

第三节 有影响力之错误(Operative Mistake)204

第一款 关于契约标的物存在之共同错误(Common Mistake as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Subject-Matter of the Contract)204

第二款 关于契约基本事项中事实或品质之共同错误(Common Mistake as to a Fact or Quality Fundamental to the Agreement)205

第三款 关于确定标的物之双方性错误(Mutual Mistake as to the Identity of the Subject-Matter)207

第四款 关于对另一方身份单方面错误所订之契约(Unilateral Mistake as to Identify of the Person Contracted with)208

第五款 错误签署文件——关于契约性质之错误(Mistake as to the Nature of the Document Signed)212

第六款 契约条款错误215

第四节 衡平法对错误之救济(Equitable Relief for Mistake)217

第一款 撤销契约条款(Recession of Contract Terms)218

第二款 强制履行之拒绝(Refusal of Specific Performance)219

第三款 更正契约(Rectification)221

第五节 结论222

第七章 虚伪意思表示(Misrepresentation)224

第一节 总说224

第二节 虚伪意思表示224

第一款 法律之陈述(Statement of Law)225

第二款 意见之陈述(Statement of Opinion)225

第三款 意图之陈述(Statement of Intention)226

第一目 情况改变(Change of Circumstances)227

第二目 非完全真实之陈述(The Truth but Not the Whole Truth)227

第三目 最大诚信契约(Contract Uberrimae Fidei)228

第四目 信托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s)229

第三节 虚伪意思表示之种类及其效力229

第一款 诈欺性之虚伪意思表示(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229

第二款 疏忽虚伪意思表示(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230

第三款 无意虚伪意思表示(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234

第四节 虚伪意思表示与撤销权234

第一款 契约之确认(Affirmation of Contract)235

第二款 期间之经过(Lapse of Time)235

第三款 回复原状不可能(Restitutio in Integrum Impossible)236

第四款 第三人权利(Third Party Rights)236

第八章 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Duress and Undue Influence)238

第一节 概说238

第二节 强暴胁迫(Duress)239

第三节 不正当影响(Undue Influence)241

第一款 概说241

第二款 实际上及推定之不当影响242

第一目 实际上不当影响242

第二目 推定有不当影响存在243

第三目 美国对不当影响之态度245

第九章 口头证据法则(Parol Evidence Rule)247

第一节 口头证据法则的意义247

第二节 适用口头证据法则之标准248

第一款 双方当事人间订有书面契约249

第二款 具有约束力的契约249

第三款 书面契约系经最终确定且内容完整250

第三节 口头证据法则之限制254

第一款 书面契约之内容,不足以成立一完整契约时,一方得提出口头证据,补充其未完整部分254

第二款 书面契约内容含义不明确时,法院准许采用口头证据以解释其意义256

第三款 凡文字在字典上之意义与职业传统、社会习惯或术语之意义不相同时,为解释书面契约的真正意义,法院亦准予采用口头证据256

第四款 书面契约内容,其文字意义虽甚明确,然契约因其他原因而无效或得撤销时,即不适用口头证据法则258

一、契约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力258

二、使契约无效之情形。例如因诈欺、胁迫或缺乏约因、标的不法等情事成立之契约259

三、因错误而得改正或撤销之情形259

第五款 口头证据法则是实体法上之法则260

第十章 当事人之行为能力(Capacity of Parties)261

第一节 概述261

第二节 未成年人(Infants)之缔约能力262

第一款 日常生活所必需之契约(Contract for Necessaries)262

第二款 劳务之有益契约(Beneficial Contracts of Service)263

第三款 未成年人之侵权行为责任(Liability of Infants in Tort)264

第四款 未成年人之诈欺行为及衡平法之回复原状救济265

第五款 无效契约(Void Contract)266

第六款 效力未定契约(Infants'Voidable Contracts)268

第三节 心神丧失及酗酒者269

第四节 法人(Corporation)270

第五节 特殊身份者之缔约能力271

第一款 外国人271

第二款 敌国人民272

第三款 特殊职业者273

第六节 元首、公法人与欧洲共同体之缔约能力274

第一款 元首(Crown)274

第二款 公法人(Public Authorized)275

第三款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275

第十一章 英美法上契约内容之解释276

第一节 概说276

第二节 英美法上契约内容之解释278

第一款 契约内容之决定278

第一目 当事人曾为明白之表示时278

一、视声明于交易的何种阶段所为而定280

二、契约之条款是否全部形诸于文字280

三、为声明者是否较他方熟悉契约标的之情况280

第二目 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281

一、经习惯补充的默示条款281

二、法定的默示条款281

三、法院推定的默示条款282

第二款 契约条款之效力283

第一目 视其违反之实际结果284

第二目 视订约时双方可能之真意而定285

第三款 免责条款的效力286

第一目 载有免责条款之文件须为契约之构成部分287

第二目 载有免责条款之文件是否经他方签名,如未签名,是否经适当告知287

第三目 免责条款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制作文件人之解释,此即所谓“Doctrine of Contra Proferentem”289

第四目 免责条款之效力是否得及于契约以外之人290

第五目 免责条款之援用须以契约履行并依本旨履行时为限290

第四款 契约中真空补充(Filling the Gaps)及对最大努力(Best Efforts)约定之解释291

第三节 结论293

第十二章 不法约定(Illegal Agreement)294

第一节 概说294

第二节 不法约定之种类296

第一款 赌博契约(Wagering Contract)297

第二款 妨害国交之约定(Agreements Which Injure the State in it's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298

第三款 妨害公务之约定(Agreements Tending to Injure the Public Service)299

第四款 妨害司法审判之约定(Agreements Affecting Adversely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300

第五款 以性为标的之约定301

第六款 妨碍家庭之约定302

第一目 家庭关系之约定302

第二目 妨碍家庭之约定303

第七款 限制商业行为之约定(Agreements in Restraint of Trade)304

第一目 一般规定304

第二目 汽油专属销售契约(Solus Agreement)307

第三目 限制竞业之范围及期间308

第八款 排斥法院审判权之约定(Agreements Which Oust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s)309

第九款 犯刑事罪名或不法侵害之约定(Agreements to Commit a Crime or Civil Wrong)312

第十款 无执照者缔结之契约313

第三节 不法约定之效力314

第一款 契约无效314

第二款 已移转之金钱、动产与不动产不得回复原状315

第三款 契约签订后法律发生变更对不法契约之效力(Effect of Changes in the Law)315

第四款 不法约定是否过远(Remoteness of the Illegality)316

第五款 例外317

第一目 双方当事人无违法之故意时317

第二目 仅一方当事人有违法之故意时318

第三目 契约之约定可分时319

第四节 结论321

第十三章 英美契约法中第三人利益契约(Third Party Beneficiaries Contracts)323

第一节 前言323

第二节 契约相关性的适用与不适用325

第三节 1999年英国契约第三人权利条例(The 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329

第四节 第三人利益契约在美国的运作332

第五节 Seaver v.Ransom案判决在美国对第三人利益契约之影响335

第六节 结论336

第十四章 契约权利的转让与契约义务的委托338

第一节 概说338

第二节 历史背景342

第三节 权利的转让344

第一款 权利转让的性质344

第二款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权利转让的影响346

第四节 一般转让规定的例外(Deviants)348

第一款 无对价或赠与(Gratuitous)的权利转让348

第二款 可撤销的(Voidable)及附条件的(Conditional)权利转让350

第三款 未来权利的转让351

第五节 不可转让的权利352

第一款 权利的转让将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352

第二款 权利的转让将实质性地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或风险353

第三款 权利的转让将实质性地损害另一方所获得对方履约的机会354

第四款 成文法禁止或违反公共政策的权利转让355

第五款 契约禁止(Prohibition)权利转让或授权(Authorization)权利转让条款的效力356

第六节 债务人的抗辩权357

第七节 反请求或反诉(Counterclaim)、债务抵销(Set off)及补偿(Recoupment)362

第八节 其他对受让人权利转让之限制363

第一款 潜在之衡平权利363

第二款 权利连续转让相同请求权优先谁属364

第三款 受让人对出让人附着有债权人(Attaching Creditor)权利367

第四款 出让人之担保责任(Warranties of the Assignor)368

第九节 履行义务的委托(Delegation)369

第一款 受托人责任(Liability of the Delegate)370

第二款 不可委托之履行义务371

第三款 意图对不可委托履行义务进行委托之效力374

第四款 委托人解除履行的效力及契约更新375

第五款 权利可转让性和履行义务可委托性之判例376

第六款 选择权契约之权利转让及履行义务的委托380

第十五章 契约违约之救济(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382

第一节 普通法上之救济(Common Law Remedy)382

第一款 损害赔偿金额(Damages)382

第二款 可预计(或预定)与不可预计之损害赔偿金额(Liquidated and Unliquidated Damages)及惩罚性之损害赔偿(Penalty)385

第三款 损害赔偿之减轻(Mitigation)387

第四款 美国契约法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389

第一目 违约时当事人受损吗389

第二目 出售者数量损失之例外390

第五款 美国契约之信赖及回复原状(Reliance and Restitution)请求权391

第一目 契约信赖损害赔偿请求权391

第二目 回复原状请求权392

一、原告违约(The Breaching Plaintiff)392

二、招致损失之契约(Losing Contracts)394

第六款 依“按劳计酬”(Quantum Meruit)提出求偿诉讼396

第二节 衡平法上之救济(Equitable Remedy)398

第一款 强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398

第一目 非常困难(Severe Hardship)399

第二目 不公平(Unfairness)400

第三目 不适当之约因(Inadequacy of Consideration)400

第四目 有关个人身份服务之契约(Contracts Involving Personal Service)401

第五目 需要不断监督之契约(Contracts Requiring Constant Supervision)401

第六目 相互请求救济之可能(Mutuality of Remedy)403

第二款 禁止令(Injunction)404

第三节 结论406

第十六章 英美契约法形成的历史过程(The History and Development of Anglo-American Law of Contract)408

第一节 历史之重要408

第二节 罗马的契约法409

第一款 物之契约(Contracts Re)410

第一目 无偿消费借贷(Mutuum)410

第二目 无偿使用借贷(Commodatum)410

第三目 寄托契约(Depositum)410

第四目 附担保契约(Pignus)410

第二款 口头契约(Contracts Verbis)411

第一目 宣式口头契约(Stipulatio)411

第二目 嫁妆契约(Dictio Dotis)411

第三目 回报口头契约(Ius Iurandum Liberti)411

第四目 宣誓(Votum)411

第三款 书面契约(Contracts Litteris)411

第一目 欠账记录契约(Expensilatio)412

第二目 特殊书面契约(Synographae or Chirographae)412

第四款 诺成契约(Contracts Consensus)412

第一目 买卖契约(Emptio Venditio)412

第二目 租赁或劳务契约(Locatio Conductio)412

第三目 合伙契约(Societas)412

第四目 委任契约(Mandatum)412

第三节 普通法之诉讼方式(形式)(Forms of Action at Common Law)413

第一款 普通法之起源(The Origins of the Common Law)414

第二款 诉讼方式(The Forms of Action)415

第三款 对人诉讼(The Personal Actions)416

第一目 收回不法取得动产之诉(Replevin)417

第二目 请求返还扣留物之诉(Detinue)417

第三目 清偿债务之诉(Debt)417

第四目 会计账目之诉(Account)418

第五目 违反契约之诉(Covenant)418

第六目 侵害诉讼(Trespass)418

第七目 违约赔偿之诉(Assumpsit)419

第四节 衡平法之发展(The Development of Equitable Jurisdiction)423

第一款 衡平法的作用是对人的426

第二款 衡平法的救济是一种恩惠而非权利426

第三款 衡平法不如普通法之有系统、有组织427

第五节 司法体系之建立(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Judicature System)428

第六节 结论430

附录 Table of Cases432

主要参考书目453

法律名词英中对照表457

英美通用商业契约样本484

秩序社会的契约化思考——《英美契约法论》评介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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